司法实践中,无法定继承人的人将遗产遗赠他人,受遗赠人如何通过诉讼实际获得遗产始终是难题,笔者谨以本文提供解决思路。
基础事实:
姜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姜某系智力残疾人,二人居住在位于和平区某某街108号(1-4-2)的房屋,该房屋系登记在姜某名下的公租房。二人父母已故,亦无子女,朱某系姜某远房亲戚。2020年4月,陈某突发疾病(无意识及行为能力),姜某、陈某居住地所在社区联系到社区,经双方协商后,社区作为乙方代表陈、姜二人(甲方、赠与人)与朱某(丙方、受赠人)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扶养赠与协议》一份,约定:陈某、姜某两位老人系夫妻关系。鉴于①陈某重症入院无法自理,现无意识能力。姜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障残疾);②陈某有一姐陈如英,但已明确表明无监护、照料意愿及能力;③两位老人再无其他近亲属;④陈某入院急需护理照料、支付医疗费用、料理,姜某后续需人扶养、接济、料理事实。乙、丙双方对上述事实均予以确认。为确保陈某、姜某生存、生活质量,保证有自然人能够直接处理照料两位老人的生活事宜,确保两位老人根本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乙方代表甲方与丙方签订如下扶养协议:一、甲方所有的沈阳市某某街108号1单元4楼2室住房一套,在甲方死亡(两位老人均过世)后赠送给丙方,该住房性质现为公租房,可办理个人产权手续,丙方负责后续该套房屋产权落户到甲方的手续办理。二、丙方负责两位老人的医疗生活费用,可雇人进行照料或送入养老院进行扶养,费用由丙方负责。
三、丙方应在甲方两位老人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乙方应予以协助。四、乙方应代理甲方负有对赠与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赠与的财产。如果甲方、乙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乙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丙方有权终止协议,五、丙方应当按时给付、支付甲方扶养、医疗费用,妥善照料甲方生活。如丙方恶意拖延,造成甲方生活严重受到影响,甲方或乙方代表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履行协议。如果丙方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或者乙方代表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丙方需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协议签订后,陈某于2020年5月3日病故,姜某于2023年9月2日病故,期间,朱某于2020年12月4日以姜某(乙方)名义与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签订时间2020年12月4日),约定,甲方将案涉房产以成本价出售给乙方,乙方需缴纳售房款差额21470元,公共部位和设施维修基金518元。此后,朱某以姜某名义交纳了上述购房款、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并补交了案涉房产拖欠的房屋租金、物业费等。2021年1月16日,案涉房屋办理完房改手续,登记房屋所有权至姜某名下。
姜某生病入院治疗期间由朱某负担其医疗费。陈某、姜某的丧葬事宜均由朱某出资办理。朱某已依约履行了《扶养赠与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并得到社区的肯定。
难题:
在姜某、陈某均去世后,朱某曾尝试通过公证获得遗产,但公证处称《扶养赠与协议》未公证且无法定继承人无法办理,朱某为达到将房屋过户到自身名下目的,只得起诉,诉讼策略为:
1、朱某作为原告,社区作为被告;
2、诉讼请求为①确认《扶养赠与协议》有效;②确认位于沈阳市某某街108号1单元4楼2室住房归朱某所有,社区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法院查明事实与本文基础事实一致,支持了朱某诉讼请求。
总结:
对于无法定继承人的人,在去世前往往会让非亲非故的他人照顾自己的生活,此时应当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或《赠与协议》,约定在去世后由照顾者受赠遗产,关键点在于,上述协议中应当由社区参加,这样可以避免将来走诉讼程序不知列谁为被告的窘境。根据法律规定,在无法定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前提下,民政局是遗产管理人,而有受遗赠人的情况下,将民政局列为被告可能认定为不适格导致被裁定驳回起诉,但如果《遗赠抚养协议》或《赠与协议》中把社区列为协议当事人,起诉时列社区为被告就可以解决被告主体问题,顺利获得遗产。
律师:董毅,辽宁大学法学院毕业, 2012年7月开始在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业务。法学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执业十年,已代理诉讼案件超580件,诉讼、执行、非诉讼法律业务总标的额超过5.2亿元。执业期间,担任多家企业单位法律顾问,包括贷款类金融公司、石油化工类公司、家具生产销售类公司、商贸公司等多类公司,同时系中小企业家协会顾问团成员,为中小企业发展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