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金盟·微课堂 |法院为何判企业败诉?深度解析“停工待岗”争议中的劳动者权益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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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资讯 Admin 2025-04-15 13:04:06 778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朱某原系某公司的催收岗位员工。朱某自2014年入职以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2020年3月,某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通知朱某待岗,自2020年4月起仅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同时,某公司未支付朱某2020年1月至3月的绩效工资,并拒绝安排其休年假。朱某认为公司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专家指导明方向


1、某公司单方安排待岗是否合法?待岗期间生活费标准是否合理?

2、绩效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某公司是否存在拖欠行为?

3、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待岗期间是否应纳入计算周期?

4、未休年假工资的支付依据及计算方式如何确定?





‌判决结果

专家指导明方向

法院认定某公司存在违法待岗、拖欠工资及未支付年假工资的行为,判令某公司向朱某支付:拖欠的绩效工资及待岗期间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正常工资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计算)。




案例分析:

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核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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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待岗安排的合法性

用人单位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安排劳动者待岗,需满足《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严格条件,‌停工停产的客观性‌需提供财务报表、业务停滞证明等证据,若涉及岗位取消需通过民主协商程序(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本案中,某公司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通知》,但未提供实际经营困难或催收岗位取消的客观证据,法院认定其待岗安排缺乏合法性基础。


2

工资构成的认定与拖欠责任

朱某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绩效部分由第三方公司代发。某公司主张绩效工资与劳动关系无关,但法院通过以下事实认定其属于劳动报酬:绩效发放与朱某的工作内容直接关联;第三方代发系公司内部财务安排,不影响劳动者权益。由此,某公司未支付绩效工资构成拖欠劳动报酬。

3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逻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某公司主张以“待岗期间实际发放工资”为基数,但法院认为待岗系公司单方安排,非劳动者过错,故以正常工作期间工资为基准,避免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遭受二次损害。

4

‌未休年假工资的支付义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安排年假需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法院采纳朱某提交的考勤记录,认定其未休年假天数,并明确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而非待岗期间的最低工资。




裁判观点:

司法实践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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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审查待岗安排的合法性‌

法院强调,用人单位行使经营自主权不得损害劳动者权益。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停工停产的客观事实,其单方待岗行为构成变相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拒绝并主张正常工资。

2、‌工资构成的全面认定‌

裁判突破形式主义,从实质法律关系认定绩效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即使通过第三方支付,只要与劳动内容相关,用人单位仍负有支付义务。

3、‌经济补偿金的公平计算‌

法院采用“正常工作期间”标准,避免用人单位通过恶意待岗降低补偿成本。这一裁判逻辑体现了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解释。

4、‌年假权益的刚性保护‌

裁判明确,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如待岗)而降低,保障劳动者休假权益的实质公平。





律师分析:

劳动者维权的策略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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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收集的核心作用‌

‌工资流水与第三方支付记录‌:本案中,朱某通过银行流水证明绩效工资与劳动关系的关联性;‌考勤与待岗通知‌:书面证据直接推翻用人单位“已安排年假”的抗辩;‌证人证言‌:同事证言辅助证明岗位存续及工作内容。

2、‌法律适用的精准选择‌

强调《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主张经济补偿金;

引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要求300%的未休年假工资。

3、‌诉讼策略的优化设计‌

‌分项主张‌:将工资拖欠、待岗违法、年假工资等分项列明,便于法院逐项审查;‌时效抗辩‌:针对用人单位提出的仲裁时效问题,主张拖欠工资属于连续性侵权,时效从侵权行为终止日起算。

4、‌对劳动者的实务建议‌

‌保存书面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通知文件等需完整留存;‌及时主张权利‌:发现权益受侵害时,尽早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权;‌寻求专业支持‌:复杂案件需律师介入,制定针对性诉讼方案。





结语:

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司法进步与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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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通过严格审查用人单位行为合法性、全面认定工资构成、公平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裁判逻辑,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常处于弱势地位,司法实践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法律适用解释等机制,逐步实现实质公平。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本案亦敲响警钟:以“经营困难”为由规避法律义务将面临严苛审查;唯有依法合规经营,尊重劳动者权益,方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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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吉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毕业,深耕民商法领域十余年,专注于办理合同纠纷、破产清算、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等案件。尤其擅长合同审查、履约风险防控及争议解决,精通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诉讼、工伤赔偿,平衡企业合规管理与员工权益保障,专研执行阶段财产线索调查、执行异议处理及执行方案设计,成功代理多起疑难执行案件,作为管理人成员参与多起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案件,涵盖债务重组、资产处置及债权人权益维护,深谙诉讼及非诉服务流程及技巧。曾担任沈阳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沈阳市工会事务与职工服务中心、沈阳副食集团有限公司、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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