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金盟•微课堂|“主理人”身份引发争议:如何界定新型工作形态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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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资讯 Admin 2026-02-03 17:36:56 1318



鸡排主理人、户外主理人、剧本主理人……近年来,各类“主理人”岗位不断涌现,由于“主理人”并非法律概念,因此引发争议,“主理人”这一称谓迅速流行,从潮流品牌、户外活动到剧本娱乐等领域广泛使用。由于“主理人”并非法律上的明确概念,其身份界定常引发争议——在各类“主理人”中,哪些属于自主经营的合作伙伴,哪些实则为受雇于企业的新型员工?

“主理人”一词最早用于形容将个人特质与品牌深度绑定的创造者,但如今其使用场景日益泛化。在招聘市场中,“主理人”岗位常被包装为兼具创意与自由的新兴职业,吸引众多年轻人应聘。然而在实际中,同样被称为“主理人”,有人实为品牌创始人或合伙人,享有所有权并承担经营风险;有人则仅从事销售、运营等基础工作,实为企业雇员;还有人虽被冠以“主理人”之名,却面临劳动权益保障不足的困境。

那么,“主理人”究竟应被认定为自主经营者,还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从法律角度看,“主理人”并非法定身份,其性质应依据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判断。一般而言,“主理人”可分为以下类型:

第一种是品牌创始人,自主出资并承担经营风险。

第二种是创业型主理人,包括品牌创始人或合伙人,其自主出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法律上类似于个体工商户或公司股东。

第三种是雇佣型主理人,即虽被称为“主理人”,但实际接受企业的劳动管理,受考勤、考核等制度约束,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劳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此类人员如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应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

实践中,部分企业为规避用工责任,以“主理人”名义与劳动者签订承包协议等民事合同,以业绩分成替代固定工资,导致劳动者难以享受社保、加班费等合法权益。此类操作不仅模糊了劳动关系的边界,也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

司法案例中也体现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明确指出,企业不能以“主理人协议”替代劳动合同,亦不能将其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附加条件,从而明确了雇佣型主理人作为劳动者的法律地位。

此外,由于“主理人”工作内容灵活、创意性强,常出现考核标准不清晰、工作任务不明确等问题,进而引发劳动争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派对主理人”被解除劳动合同案件,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明确告知业绩目标,解除依据不足,体现了对劳动者合理权益的保护。

“主理人”作为一种新兴职业形态,反映了就业市场的多元与创新,但其法律身份的模糊性也带来权益保障的隐患。明确“主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既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基础。未来,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与政策引导中进一步厘清此类新型工作形态的法律属性,推动构建更加公平、规范的就业环境。






作者简介

赵璧律师

赵璧律师,东北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执业于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工作态度勤勉,代理领域多为民商事诉讼。擅长高效与委托人及多部门良好沟通,寻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受到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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