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交往中,人们通过语言、文字、行动等多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需求。然而,并非所有的沉默都等同于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对“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们在法律实践中如何理解和运用沉默提供了指导。
一、明示、默示、沉默的法律含义
意思的表示方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原则上民事和默示意思表示效力相同,除非法律明文规定某些意思表示必须采用明示方式。默示不等于沉默,默示是指从行为人积极的行动中推断出意思表示,而沉默是单纯的消极不作为。沉默,通常指在特定情境下没有言语表达、没有行为表示的一种状态。在日常生活中,沉默可能被理解为同意、默认、犹豫、不知情等多种含义。但在法律领域,沉默并不总是代表同意。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明确指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被视为意思表示。
二、沉默作为同意的法律前提
1. 法律规定:某些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沉默可以被视为同意。例如,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 当事人约定:合同或协议中,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在特定情况下的沉默将被视为同意。这种约定必须是明确的,不能含糊其辞。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4.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3. 交易习惯:在某些行业或领域,长期的交易实践中可能形成了特定的交易习惯,其中包括对沉默的理解。如果沉默符合这些习惯,并且为当事人所熟知,那么它可以被视为意思表示。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三、沉默不作为同意的情形
在大多数情况下,沉默并不构成同意。特别是在以下情形中:
1. 缺乏明确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的约定将沉默视为同意。
2. 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沉默可以作为意思表示。
3. 不符合交易习惯:沉默不符合行业或领域的交易习惯。
4. 沉默的原因:如果沉默是由于误解、胁迫、欺诈等原因造成的,那么它不能被视为同意。
四、沉默的法律后果
将沉默视为同意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的成立、权利的放弃、义务的承担等。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必须谨慎对待沉默,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交易习惯。
五、结语
沉默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需要结合具体情境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指导我们在法律交往中正确理解和运用沉默。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交易习惯的情况下,不应当将沉默视为同意,以保障法律关系的清晰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