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金盟•微课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其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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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资讯 Admin 2024-06-11 10:30:00 1526

所谓“两不找”人员,是指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以及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形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也不领取报酬的一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现象。“两不找”关系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往往游离于下岗、待岗、停薪留职、辞职等概念之外,背后是复杂的历史背景和社会遗留问题,往往很难予以一刀切处理。司法实践中,“长期两不找”劳动争议,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

有些用人单位长期不给劳动者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劳动者也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处于“互不找”的状态长达多年此类的劳动关系认定,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并且应当遵循一定的解除程序要求,而本类纠纷中虽然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但是用人单位也没有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双方之间一般未正式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用人单位对此应当负有责任,对于劳动者的主张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之间实际上已经多年没有互相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

第三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该期间双方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申3939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采取的是第三种观点,认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双方是否建立过合法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两方面分析判断。但若是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处于“两不找”的状态,此时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处于中止状态,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国企等,长期不给劳动者安排工作、但发放少部分生活费并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也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对于此类的劳动关系认定,又有所不同。

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停工期间,虽然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仍应向上诉人支付生活费,关于生活费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之规定,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支付生活费。

同时,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公民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获得报酬必须付出劳动。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前提必须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关于工资发放政府规定非常严格,“拿钱不干活”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吃空饷”也是当前机关事业单位重点整治的问题之一。如劳动者已经重新就业,有一定经济来源,也不属于补偿救济的范围。如向其支付工资,违反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显失公平。

实践中,既要维护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生产经营的秩序,又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不找”的情况,由于原因和情况复杂,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和争议适用“一事一议”,不宜集中处理。对于此类“两不找”问题的处理,建议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予以妥善解决;协商不一致产生纠纷,或者争议涉及双方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问题的,可通过劳动仲裁或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做为个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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