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金盟•微课堂|节假日景区游玩受伤,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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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资讯 Admin 2024-10-01 10:00:06 1623

金秋送爽,天高云淡,十一假期我国再次迎来出游高峰,十一节假日期间很多人选择去各大景区游玩,但人在旅途,难免会有意外发生,旅游过程中在景区受伤之后,究竟应该找谁来担责、赔偿呢?律师结合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建议。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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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王某于2023年五一假期期间去内蒙古某景区购票游玩,在下山时踩到碎石时滑倒卡在石头缝里摔倒导致其脚踝受伤,后景区工作人员用担架将王某送至景区停车场,之后王某被送至当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王某为左踝关节三踝骨折、左踝关节半脱位,住院治疗20天,三期鉴定结果为误工期150天、护理费60天、营养期90天,未达到伤残等级。



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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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最基本的法定义务之一,游客购票进入景区便与景区之间成立合法的旅游合同。景区因未能举证证明对游客的人身安全尽到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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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内相关旅游服务人员应当具有及时救助的义务,以及高于游客的安全防患意识,要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对游客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启动救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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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中内蒙古某景区道路上时有碎石,有摔倒、滑倒、绊倒或者跌落砸到游客的风险,也是该景区对于安全保障的一些漏洞,其未能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王某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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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赔偿责任比例为:王某承担30%,内蒙古某景区承担70%为宜。支持王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的全部数额,对于交通费数额酌定,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王某主张的保留后续治疗费用追偿的权利,待实际发生后,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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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律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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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景区对其经营的旅游场所的设施及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加强旅游管理,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另外,游客应当加强自我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在景区经营者、管理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如排除安全隐患、设置安全护栏、设置危险提示等),游客擅自翻越护栏、未按提示旅游路线行走,私自进入危险区域等情况下,造成自身伤害的,游客责任自负,景区经营者、管理者不负赔偿责任。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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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书雯,毕业于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现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期间主要协助办理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劳动纠纷等案件。在办案中结合不断积累的实务经验,立足于法律和事实,从当事人的法律需要出发,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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