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金盟•法润心田|占用村中公用道路,同村村民有权主张排除妨碍、恢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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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资讯 Admin 2025-12-25 14:28:40 1938

案情概要

原告吕某与被告林某系同村村民,原告吕某出入房屋需要通过被告林某门前小路,该小路系村民长期通行的生活、生产道路,小路宽约6米、长约5米。被告林某家菜园位于案涉道路东侧,其往西扩建菜园时侵占了案涉道路,导致原本6米宽的道路现今仅剩2.5米宽,严重影响了其他村民正常通行,农用机械更是无法通行,因此原告吕某以被告林某在通行小路上修建菜园影响其日常通行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之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可以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案涉争议路段原本可以正常通行,现因林某占用公用道路扩建自家院落,妨碍了吕某正常的生产生活和日常通行,吕某据此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应当予以支持,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林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拆除扩建院落,不得阻碍吕某在该便道上通行。宣判后,林某不服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相邻关系通行权,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是相邻各方在行使通行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权利是基于客观现实需要在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使用上设置一定的负担,限制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而给予相邻一方通行便利。当所有权与通行权发生冲突时,在特定情形下,应当依法优先保障相邻权利人的通行权。

本案中,案涉道路系同村村民通行的必经之路,也是唯一便利通道,现因林某私自占用该通道,对其他村民的日常通行产生了严重影响,结合《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林某应拆除扩建的院落。


律师建议

对于村集体的公共道路,任何村民不得随意为了自己的方便进行占用、阻碍他人通行。遇到上述情况,您可以先与该村民进行沟通,如果对方不予配合,可以请求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调解。如果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影响到您的正常的生产生活,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碍。

作为邻里,各方应共同合理、妥善利用公共道路,做文明人、行文明事,私自占用公共道路,既影响双方通行,也会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隐患,若因此发生事故也必将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作者简介

郝志颖律师

现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民商事案件代理,工作态度勤勉认真,擅长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致力于通过诉讼和非诉方式实现纠纷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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