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金盟•微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点内容解读

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律所资讯

律所资讯 Admin 2026-02-24 14:40:57 1673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了很多新的条款,并对很多已有条款进行了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关系到大家的人身、财产权利,刘朋远律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涉及的一些与大家息息相关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


一、对原《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的,不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情形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合理限制不执行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在原《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应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及“一年以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相关相关限制的规定,有效的控制有的未成年人、老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或老人身份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被抓获多次、屡教不改的可能。


二、将“校园霸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并明确学校的相关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对于长期危害未成年人的“校园霸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不仅明确了校园欺凌行为人可能面临的治安管理、矫治教育等处罚方式,还规定了学校不履相关职责需要承担的责任。 


三、对不文明饲养宠物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对长期困扰大家的不文明饲养宠物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为公安基础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明显改善不文明饲养宠物行为的发生。



四、对高空抛物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对高空抛物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加大了对高空抛物的处罚力度,更好的保障了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加大了对噪声扰民的处罚力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结合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扰民行为的相关规定、商业经营等常见场景,设置了“先劝后罚”的程序,明确公安机关为社会生活噪声相关管辖主体,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劝阻调解无效后,可依法处罚,有效解决了权责不明、主管单位不明的问题。

您如果遇到以上同类情况,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反映相关情况,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1/17

律师简介

刘朋远律师,2010年毕业以来一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有十余年的法律从业经验,2015年加入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辽宁建筑法学研究会会员、沈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2018年被沈阳市律师协会评为“律师文化建设先进个人”。现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重要成员,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案件、建设工程纠纷、民商案件、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及非诉法律业务,拥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以来,恪守执业理念,讲求实效,为多个政府机关及企、事业担任法律顾问,热忱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以高效的专业服务及强烈的责任心赢得客户的一致好评。



- 扫描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