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金盟•法润心田|给包工头干活受伤,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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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资讯 Admin 2026-02-26 14:39:37 1749

在农村,跟着包工头建房、修路、干杂活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很多农民工朋友没有劳动合同,一旦在干活时受伤,往往面临“没人管、没人赔、不知道找谁”的困境。给包工头干活受伤,到底谁来赔钱?法律如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原告王某香,是一名普通的农村务工人员,经人介绍跟着包工头梁某中,到房主梁某伟家的自建房工地干活。在施工过程中,王某香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导致身体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了伤残。受伤后,包工头和房主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香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工头与房主共同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香由包工头梁某中雇佣、管理并发放报酬,双方属于典型的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房主梁某伟将建房工程交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也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个人包工头,存在明显的选任过错;王某香在施工过程中已尽到普通人的安全注意义务,没有重大过错。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王某香与被告梁某中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包工头梁某中承担85%的主要赔偿责任,房主梁某伟承担15%的赔偿责任,二被告共同赔偿王某香因此次受伤产生的全部合理损失。

 法律分析  

本案应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进而正确适用法律。首先,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不仅要求以自己的专业技能、设备等完成一定的工作,而且要求这种工作有成果,并将这种成果交付给定做人。而雇佣关系中,只是受雇人提供劳务本身,并不要求受雇人的劳动本身要有成果。其次,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要服从雇佣人的工作安排和指示,受雇佣人支配,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第三,承揽关系中,所有风险由承揽人自担,若定做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责任。而雇佣关系中,产生的风险由雇主承担。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

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人民法院裁判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提示  

1. 发生纠纷第一时间要保留好证据,包括干活儿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工友证言、现场照片、录像、医院病历和缴费凭证等,一定要保存好,这是索赔的基础。

2. 出事不要轻易“私了”,尤其是在伤情相对较重的情况下,如受伤程度可能会构成伤残等级,建议通过正规途径解决纠纷。

3. 告对人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如需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时,在起诉时要把包工头+房主/工地发包方一并列为被告进行诉讼,赔偿更有保障。

4. 困难群众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5. 受伤后如协商不成,要及时维权,尽快向人民法院起诉,避免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作者简介

赵艳哲

现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阳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专门委员会副主任、沈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沈阳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评估异议审查专家组成员、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组成员、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辽宁省司法厅公益普法律师团成员、沈阳市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沈阳市浑南区“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浑南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2007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后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党员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股权架构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现担任多家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在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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