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金盟•法润心田|装修劳务费,农民工如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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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资讯 Admin 2026-03-05 09:42:38 1960

 工程项目的分包方,将劳务部分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完成,分包方对农民工的劳务费应当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至12月期间,农民工王某某受纪某某个人雇佣,为沈阳某装饰工程公司承包的"金某某花园"等4个装修项目提供瓦工劳务服务。2024年2月28日,纪某某向王某某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其劳务费74800元;后经双方通过《各项目合计金额明细》核对核算,最终明确欠款金额为71800元。因纪某某无实际支付能力,2024年3月,该装饰工程公司、纪某某与11名工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装饰工程公司从应支付的工程尾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用于支付工人劳务费,付款期限最晚为2024年10月31日。2025年1月15日,纪某某给王某某出具了《承诺函》一份,约定欠付的71800元劳务费,直接从装饰工程公司应给付的工程尾款中直接扣除。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装饰工程公司以"纪某某工程尾款尚未最终确定"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纪某某亦失去联系,王某某劳务费追索无果。

本案裁判

一审法院判令,纪某某给付王某某劳务费 71800 元及利息,不支持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当事人认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判令由纪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王某某劳务费 71800 元及利息。

律师分析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认定王某某与纪某某具有劳务合同关系,而以王某某向装饰工程公司主张其承担付款责任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付款条件未成就”不予支持其主张,显系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剥夺了王某某对装饰工程公司的合法诉权,导致其丧失必要救济途径,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本意存在冲突。

本案装饰工程公司的违法分包行为是导致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其应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付款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在本案中,装饰工程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分包方,应当对王某某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故王某某向工程装饰公司主张劳务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由纪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王某某劳务费 71800 元及利息。


作者简介

张小明律师

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年,现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事法律业务经验丰富,长期致力于企业清算,重整领域全流程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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