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金盟•微课堂|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继续缴纳的社会保险,劳动者应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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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资讯 Admin 2024-06-28 11:44:44 1785

前言

不当得利问题不仅常发生于日常生活,劳动用工领域也是屡见不鲜。例如:用人单位不慎多发工资、为员工垫付医疗费、或因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时垫付了员工本人应承担的部分金额,员工拒不返还引发不当得利等。我国劳动领域法律法规并未对此类情形做直接规定,用人单位遭遇此种情形是否能够依据不当得利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笔者将通过司法案例,探讨不当得利在劳动争议中的适用,以期给用人单位一些参考性建议。

案情简介

王某2009年5月27日入职公司工作,双方于2017年7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因与王某存在劳动争议,何时解除劳动关系一直未能得到司法确认,某公司一直为王某每月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直至2020年5月,期间共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金31012.8元、医疗保险金4414.55元,自2020年6月起由王某继续缴纳。某公司主张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民事判决书,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7年7月1日,某公司要求王某返还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其缴纳的养老及医疗保险,故诉法院。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一直为王某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至2020年5月份,但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已于2017年7月1日即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法律依据继续为王某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因某公司继续缴纳使得王某因此而获益,且某公司明确表示当时系因双方劳动争议处于诉讼过程中,因解除劳动关系时间未经法院确认,系出于避免王某受到损失的考虑,故某公司要求王某返还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为其缴纳的养老及医疗保险金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某公司自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至2020年5月期间共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金31012.8元、医疗保险金4414.55元,共计人民币35427.35元,故对于上述多缴的养老及医疗保险金,王某应当予以返还。判决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某公司人民币35427.35元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取得利益;一方遭受损失;取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王某与某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后,王某未再提供劳动,某公司继续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取得不当利益,缺乏法律依据,致使某公司遭受损失,王某获利和某公司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王某应该返还不当利益。


作者简介:

张静律师,吉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毕业,沈阳市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多年执业经验,长期办理合同纠纷、破产清算、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等案件,尤其擅长股权退出、破产清算、债权催收及强制执行案件,深谙诉讼及非诉服务流程及技巧。曾担任沈阳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沈阳中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副食集团有限公司、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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