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原告方某与被告吴某系邻居关系。方某主张吴某某于2020年因资金困难向其借款现金90000元,后仅偿还借款40000元。方某称其多次向吴某催讨余款,吴某拒不偿还借款且已下落不明,方某遂将吴某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方某向法院提交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下落不明,方某除提交借条复印件外再无其他证据提交,案涉借条原件已遗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借条作为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该案中,方某未能提交案涉借条原件,在借条原件缺失的情况下,方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该借条复印件作为孤证不足以证明吴某向方某借款的事实,方某作为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当书证原件缺失时,书证的复印件不能孤立存在,必须有其他相关证据与之相呼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转账凭证、催讨记录、聊天记录、视听资料、对方自认等证据,从不同角度证实复印件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作者简介
方珊律师
方珊,毕业于佳木斯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现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基础扎实,曾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事案件以及破产衍生诉讼,熟练掌握诉讼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