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金盟•法润心田|借款方拒绝出庭,仅有借条复印件,能否认定借款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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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资讯 Admin 2025-10-17 19:51:58 1938

案情概要

原告方某与被告吴某系邻居关系。方某主张吴某某于2020年因资金困难向其借款现金90000元,后仅偿还借款40000元。方某称其多次向吴某催讨余款,吴某拒不偿还借款且已下落不明,方某遂将吴某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方某向法院提交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下落不明,方某除提交借条复印件外再无其他证据提交,案涉借条原件已遗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借条作为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该案中,方某未能提交案涉借条原件,在借条原件缺失的情况下,方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该借条复印件作为孤证不足以证明吴某向方某借款的事实,方某作为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当书证原件缺失时,书证的复印件不能孤立存在,必须有其他相关证据与之相呼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转账凭证、催讨记录、聊天记录、视听资料、对方自认等证据,从不同角度证实复印件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在当今,金钱支付形式多样。方某出借金额10万元并不是小数额,不能提供转账记录以及欠条的原件,也没有取款记录做辅证,来证明出借资金的真实性。因此,其诉求没有得到支持。
律师提醒,证据是案件的关键要素,当事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要树立保存证据的意识,并妥善保管书证原件,这样才能在遇到纠纷时避免因证据缺失或不规范而影响诉讼结果。


作者简介

方珊律师


方珊,毕业于佳木斯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现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基础扎实,曾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事案件以及破产衍生诉讼,熟练掌握诉讼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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