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王某与赵某系夫妻,育有二子一女。另有王某某系王某与他人所生。王某作为承包方代表与其所在村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王某于2022年去世。王某去世后,王某某作为原告将赵某及其二子一女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王某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50%的五分之一。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案情分析
王某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权利人不只是王某本人,还包括赵某及其二子一女,五人同为一个承包主体。当王某去世后,承包地继续由承包户其他成员继续经营,王某某不是王某承包户成员,无资格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王某去世后,案涉土地承包户剩余成员赵某及其二子一女继续经营。王某某诉请继承土地经营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农村土地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取得,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各项权益。在承包户的户主或某成员死亡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其遗产,不发生继承问题,户内其他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享有承包权益。这体现的是我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死者个人的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继承人如果不是原承包户的成员,无资格取得承包经营权。
作者简介
张朔律师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为沈阳市律师协会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主任、
第一届辽宁省中医药研究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
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主审委员、
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委员
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委员
辽宁省法学会宪法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
个人荣誉:
辽宁省优秀律师、优秀女律师、三八红旗手、诚信律师标兵。
个人执业经历:
从业二十四年,办理了大量民事、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非诉经验。专业领域是大型国企业及事业单位法律风险防控,现担任数家大型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涉及行业领域包括医院、房地产、矿山、新能源、建筑工程等;近年来在为很多客户提供投资法律服务,参与投资项目的谈判、与政府部门协调、尽职调查、合同起草及审定,出具法律意见书、积累了大量客户资源及投资经验。在多起诉讼中为企业挽回损失数亿元。参与多起大型企业下属公司的重组,在短时间内高效完成了大型能源企业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案,并在该收购的业务中出色完成了反垄断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