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植保无人机,全称为农林植物保护作业无人驾驶飞机,是由飞行平台、导航飞控系统与喷洒机构组成的智能化农业装备,通过地面遥控或自主导航实现农药喷洒、种子播撒、肥料施用等精准作业。随着《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我国低空经济逐渐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在诸多应用场景中,植保无人机已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植保无人机作业在提升农业生产效率的同时,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数量也急剧上升,值得引起农民群体重视。
主要争议
植保无人机作业涉及到的主体主要包括农业生产经营者与无人机服务商,关于二者之间建立的是承揽关系抑或劳务/雇佣关系,多为争议焦点。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苏09民终2849号案件中,上诉人赵某以其与佳某公司为劳务关系进行抗辩。但审理法院认为:“赵某的核心义务是为佳某公司银杏苗木喷洒农药,佳某公司根据赵某的工作量向其支付报酬。赵某作业所需要的无人机是赵某自带,其也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和劳力,完成喷洒农药工作,赵某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并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进而认定赵某与佳某公司之间为承揽关系。
裁判观点
处理类似争议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直观的对比阐释:雇佣关系中,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支配,在完成工作中必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其报酬是按一定周期,例如以周薪、月薪等形式支付。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有鉴于植保无人机的相关应用场景技术门槛高、设备专业化强,无人机服务商依靠自己的设备和技术播撒农药,在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与农业生产经营者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具有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等鲜明特征,更多判决将此类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作为合同一方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为定作人,无人机服务商为承揽人。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定作人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因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而致人损害的场合,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定作人具有过错,才能主张定作人承担责任,向其行使求偿权,否则只能向承揽人求偿。同时,定作人若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亦能免除自己的责任。
律师提示
在植保无人机应用场景中,定作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的情形主要是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中存在过错。在定作过失方面,审理法院一般会考虑定作人在无人机的应用场景、应用时间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指示过失方面,审理法院一般会考虑定作人在无人机的使用方法、操作指令上所作出的指示是否有明显的过错。尤其是当定作人意识到不利影响可能会发生时,是采取了有效的避免措施还是强行令承揽人进行作业;选任过失方面,审理法院一般会考虑定作人是否审核了承揽人无人机操作资质。综上,律师提示作为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订立清晰、明确的合同,合理选择服务对象,提供必要安全措施,注意保留有利证据。
作者简介
李昊律师
1990年于辽宁大学毕业后赴日本東京留学,取得日本语能力考试一级证书,1995年東京法律工学院毕业并归国; 199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同年考取律师资格证书,在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现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李昊律师擅长国内复杂民商事诉讼、仲裁及刑事案件的代理工作,同时,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常年担任中日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日本独资企业的法律顾问,为日本企业在辽宁投资经营提供法律服务,为辽宁企业在日本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李昊律师善于为客户提供兼具商业前瞻性与法律严谨性的综合解决方案,致力于为客户的核心利益提供有利保障,深受信任及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