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村农民老张2024年春天买了某品牌玉米种子,播种后发现出苗率不足30%,和经销商沟通时,对方以“种植方法不当”为由拒绝赔偿。老张没保留种子原包装和购买发票,也没及时申请鉴定,后来起诉到法院,因为证据不足,索赔请求被驳回,损失了近万元种苗费和人工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种子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证实损失金额,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老张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法律分析
《农业法》第七十六条 :“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律师提示
1.买种子、农药等农资,一定要到正规门店,索要发票或收据,妥善保管原包装和产品说明书。
2.一旦发现作物生长异常,第一时间留存受损作物现场照片、视频,别轻易销毁问题农资。
3.尽快向农业部门投诉,并申请有资质的机构做损害原因和损失价值鉴定。
证据是维权的“硬通货”,取证不充分,就算农资真有问题,也可能索赔无门。
作者简介
张静律师
吉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毕业,执业十余年,长期深耕民商法领域,办理大量合同纠纷、公司诉讼、劳动争议等案件,尤其擅长债权催收及强制执行案件,深谙诉讼服务流程及技巧。为沈阳市工会事务与职工服务中心、沈阳中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副食集团有限公司、国能辽宁热力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过法律顾问服务。
